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為發展社區型中學,各級政府或私人得設立完全中學,提供學生統整學習
;其學區劃分原則、修業年限、應修課程或學分、設備標準及畢業條件,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