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省)立高級中學校名,由教育部訂定之;直轄市立高級中學由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私立高級中學應採用專有名稱,不得以地名為校 名。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稱為某某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 學部或附設職業類科。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附屬高級 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時,稱某某附屬高級中學國民中學部或 職業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