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國(省)立高級中學校名,由教育部訂定之;直轄市立高級中學由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私立高級中學應採用專有名稱,不得以地名為校
  名。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稱為某某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
  學部或附設職業類科。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附屬高級
  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時,稱某某附屬高級中學國民中學部或
  職業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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