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由左列各級各類學校辦理:
一、大專院校藝術系(所)、科。
二、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前項第二款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為教學需要,得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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