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應由本部資訊處為之,本部保護司應為必要之協助
。
前項稽核,由本部資訊處會同保護司組成三人至七人小組進行。
前項稽核小組成員應由具備稽核所需之技術面或業務管理面相關知識人員
擔任。
稽核小組成員為非公務人員者,本部資訊處應以書面與其約定利益衝突之
迴避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立法理由〕
一、明定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之人員。
二、實地稽核涉及資訊專業,應由本部資訊專業人員進行查核,惟業務主
    管機關應予必要之協助。
三、明定非為公務人員者擔任稽核小組成員時,為避免影響稽核結果之公
    正性,應以書面與其約定利益衝突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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