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戒癮治療之治療機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機構。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替代治療執行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可執行戒癮治療之機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現行條文對戒癮治療機構之規範已與現況不符,並考量目前實務運
作之需求及未來治療機構可能納入治療性社區及其他醫事機構之發展
趨勢,參酌精神衛生法等立法例,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執行戒癮治療
機構應具備之資格及其取得方式,並刪除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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