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 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 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