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及人員承經濟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如駐在國設有使
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並受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
一、關於經濟商務之接洽、交涉事項。
二、關於駐在國經濟貿易情況法令行政設施之調查、報告事項。
三、關於駐在國進出口貿易市場之調查、報告事項。
四、關於促進投資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關於駐在國財稅、交通之調查、報告事項。
六、關於國貨之協助推銷及宣傳事項。
七、關於協助輔導華僑經濟、商務事項。
八、其他經濟部交辦有關經濟、商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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