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置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 或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專員三人至五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六人至六十二人,課 員十一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十一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