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其職掌如左:
一、機械電機產品檢驗事項。
二、機械電機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機電產品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廠商登記事項。
四、機械電機產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派員臨場檢驗事項。
五、機械電機產品檢驗(試驗)標準及方法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機械電機產品檢驗(試驗)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七、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八、檢驗(試驗)儀器之籌劃領用與管理維護事項。
九、機械電機品管分等工廠之品質管制作業之輔導事項。
十、辦事處有關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公文撰擬收發登記及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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