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
遊戲機及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
電子遊戲機之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視為新型機種,應即依規定申請
檢驗及評鑑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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