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既設用戶之供電方式及電價種類,如因本公司奉准變更有關規定致不合者
,除另有規定外,得暫時維持原供電方式及電價種類。但用戶提出下列用
電申請時,應同時辦理改按現行供電方式及電價種類之手續:
一、增設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
二、分戶或併戶用電。
三、器具或用途變更。
四、遷移用電。
五、過戶。
六、申請暫停用電、終止契約後再申請復電。
七、違規用電經本公司停電後申請復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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