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申請人應於法定度量
衡器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填具申請書,載明廠牌、型式及器號,向度量
衡專責機關申請審查;經審查符合者,准予免檢定。
前項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同規格型式以五具為限,並應於其本體明顯
處,標示或附加僅供核准用途之字樣;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予以查
驗。
第一項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經變更用途後,不符得免檢定之情事者,
應申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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