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申請後,經審查 不符者,得限期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其證照費 。 前項補正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酌予延長。
依據度量衡法第二十九條「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變更原認可 內容者,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之規定,增列核准之情形,以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