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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代施檢驗機構應自行執行檢驗技術工作,依有關商品檢驗法規辦理。如 有特殊之程序方法或條件應經雙方協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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