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檢驗機構得視商品性質種類,指定商品由取樣人員於附加標識時同時加以
鉛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