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或總工程司
擔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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