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為加速取得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者,得於
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
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執行本條例計畫所涉及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
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原住民族主管機
關就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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