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所列「貿易局」修正為「貿易署」,理由同第
    二條之修正說明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