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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能源用戶前已向本部能源委員會或本部能源局完成能 管員登記者,視為已完成能管員設置登記,但能管員異動時,能源用戶應 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設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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