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丙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工作目標之擬訂、陳報及管理。
    (三)研擬年度施政計畫並控管執行。
    (四)法規、企劃及各項服務項目、糾紛管理督導。
    (五)場面設施之維護、整潔檢查及環境美化。
    (六)督導場站設施之改善、整修、規劃、設計及施工。
    (七)水、電設備、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
    (八)建築物公共安全業務。
    (九)場站設施使用、租賃、收費及管理。
    (十)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十一)機場商店之管理及督導。
    (十二)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十三)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十四)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十五)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
    (十六)辦公房舍、車輛調度及其他財產管理。
    (十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十八)辦理慶典集會、公共關係、參觀及招待。
    (十九)物品設備之採購、供應及維護。
    (二十)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二、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二)機場周圍禁限建、禁養飛鴿、防制鳥擊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
          項之處理。
    (三)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
          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四)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五)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六)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七)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八)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九)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放行及不定期飛航之核
            准。
    (十二)定期班機延誤、回航、取消及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十三)無線電及警衛安全管理及督導。
    (十四)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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