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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現役軍人享受軍人減價優待,乘搭公營車船,遇站埠車船服務人員,或 交通稽查人員查票時,應出示軍人身分補給證,未提證件者以無票乘車 船論,依規定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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