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各級貸款除按其資位等級年資考成及眷口人數核配外,並依左列各款規定
順序辦理:
一、最近三年考成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支領房租津貼賃屋居住眷口人數較多者。
三、支領房租津貼賃屋居住服務年資較久者。
四、申請分配宿舍核准有案者。
五、原配宿舍面積不敷居住,經奉准登記尚未改配者。
六、配住宿舍自願遷出交回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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