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受聘僱在國內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取得與其所任工
      作相關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並具一年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學士學位並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其他須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或曾師事專家而具
      業務經驗並具有成績,或自力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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