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無人載具屬船舶者,船舶所有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核准、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
起,得檢附申請書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創新
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申請人若非船舶所有人,應檢附船舶所有人同意授權
文件辦理申請。
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之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核發牌照所需文件,於船舶指下列各款
:
一、標註有船舶全長、船寬及最高吃水深度等基本尺寸之圖說、照片兩張
    及其電子檔案。
二、船舶噸位丈量計算書或免予丈量聲明書。
〔立法理由〕
一、規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核發之程序、
    期限及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核發牌照所需文件於船舶之
    規定。另考量現行船舶相關法規對船舶權利義務皆係以船舶所有人為
    主體爰申請申請人若非船舶所有人,應檢附船舶所有人同意授權文件
    辦理申請。
二、鑑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涉臨時船舶執照發放事項,已併入本條
    例第六條審查會議一次審查,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請時,其計畫中即會包含交通主管機關核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
    計畫牌照所需文件,以有效簡化行政程序。又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
    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核准、展延或變更創新
    實驗之申請後,航政機關應依其核准文件核發或換發創新實驗臨時船
    舶執照,該執照效期應以實驗核准期間為限,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
    。
三、考量無人載具或其裝置符合安全性之文件或說明應依本條例第五條規
    定於申請時檢附爰僅要求應檢送船舶基本尺寸、圖說等相關文件,以
    利登載於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爰訂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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