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
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
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二、鑑於大型車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仍應給予一定期間宣導,以利民眾瞭
解法規,爰參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二項,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
速公路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處罰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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