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 宣導村里民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 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以維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