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得予補貼業者經營路(航)線之資本設備投資,包
含該路(航)線之運具、場站、轉運站、電子票證系統及相關維運設施等
項目。
業者前一年度符合前項之資本設備投資,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交貨簽
收單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併
同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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