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郵局交運郵件,應包裝完整並予密封作成郵件路單交汽車運輸業簽收代
  運,到站卸交時,應請郵局接收人員在郵件路單上簽字,如破損,由郵
  局及汽車運輸業雙方交接人員會同開拆,按郵件清單清點內件,並將清
  點結果在相關路單及清單上批註並由雙方簽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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