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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國內快捷郵件,應作掛號交寄,查詢時應檢同交寄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 ,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為限,逾期申請查詢者,郵局不 予受理,並不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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