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98
人,瀏覽人次:
93016511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 ,得由申請團體敘明理由向郵政總局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 郵政總局依前項同意延期者,應副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財政部關稅總 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