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
  ,得由申請團體敘明理由向郵政總局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
  郵政總局依前項同意延期者,應副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財政部關稅總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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