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電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害時,辦理損害賠償費用之繳費通知、催繳、起訴
  等事項規定如左:
  一、工程總隊管轄之線路,由工程總隊(站或分隊)計費後逕行通知損
      害人,於接獲繳費通知後三個月內就近向電信局繳納,並函知有關
      電信局收費後將繳費三聯單一份通知原工程總隊。如損害人逾期不
      繳應由工程總隊辦理催繳再通知損害人於接獲繳費通知後一個月內
      繳納。其逾期仍不繳者,由工程總隊按照規定起訴。
  二、管理局或電信局管轄之線路,由線路單位計費後,逕行通知損害人
      繳費,其催繳或繳納期限等,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損害人肇事後超過四個月仍未繳清賠償費時,應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十五條或第一條之規定,向肇事地點或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起訴。
      遇案情複雜,須聘律師者,應依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權責劃分表
      有關規定辦理。
  四、前款之繳費通知、催繳、起訴,除損害人外,應包括與損害人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定代理人、雇主、 或招商承包工程之公司或
      法人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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