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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人依核准時程將系統架設完成,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機關查驗;系統查驗合格後二個月內,申請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營運許可,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運許可證者,不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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