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類電信事業依下列規定取得電信號碼︰
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之撥號選接服務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二、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
    網路業務經營者申租。
三、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E.164用戶
    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申租。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四、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之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
    定。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籌設者為測試網路所需,於取得E.164用戶號
碼網路電話服務許可函後,得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測試用
電信號碼;其使用期限至許可函期限屆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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