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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委託裝卸搬運之貨物每單件應標明總重量及尺碼,總重量在五百公斤以 上者應另標明吊掛點及重心。需作特殊處理之貨物,應將其倉儲搬運裝 卸注意事項一併明顯標明於包裝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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