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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執行,得設若干 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諮詢小組委員,由本會召集人就業者代表、學者、專家遴聘之,並指 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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