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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決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各項應收款及應付款)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 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 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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