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
  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一)應詳予規劃評估,屬計畫型者,應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
        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其中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
        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
        明。前開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
        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二)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除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者外,符合下列規定者,亦應比照該要點規定辦理
        :
      1.新興計畫,列入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或其總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一佰億元以上者。
      2.已奉核定之計畫,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資
        總額增加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者。
      3.其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之計畫。
  (三)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
      投資管理要點」及「國營事業民營化前轉投資及民營化後公股股權
      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依「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
      則」規定辦理。
  四、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應依「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
      點」規定辦理。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六、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計畫。
  七、職技訓練計畫。
  八、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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