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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除專業頻道獎及特別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 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 限。 每一報名者參賽專業頻道獎,以一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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