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除專業頻道獎及特別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
  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
  限。
  每一報名者參賽專業頻道獎,以一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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