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貢獻獎外,公營無線廣播事業、政府捐助成
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前開無
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且不得以分臺名義報
名。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
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並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且每一獎項以一件
為限。
每一報名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以一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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