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各機關應就加班費之支給訂定管制規定,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
虛報情事,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
〔立法理由〕
一、為使加班費支給有所憑據,以免浮濫,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各機關應考量其業務需要及勤(業)務特性訂定加班費管制規定,並
    對加班費支給負查核之義務,爰為第二項規定。另主管機關或其所屬
    機關亦得將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加班費時數上限等相關事項,併同
    於管制規定予以規範,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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