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長照機構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
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
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
、更正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