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居家復健之補助,每次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每星期最多補助一
  次,一年以六次為原則。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可增加補
  助次數,並以六次治療為限。
  居家復健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全額補助。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
      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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