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
    、公共衛生及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三、大專校院非屬前款所列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具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且具一年以上老
    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或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老
    人、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經驗。
五、曾專職或專任照顧服務員五年以上。
六、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
〔立法理由〕
一、因應目前推動長期照顧政策,使相關規定與長照服務一致,參採「老
    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六條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條
    件規定修正。
二、第一款、第二款刪除相關工作經驗年限限制,另於第二款增加醫學、
    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
    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三、參照社會工作師法及本辦法第三條,爰第一款資格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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