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檢查
目的,並得就違反本法或本辦法所定義務之行為,為保全證據措施。
〔立法理由〕
一、明定檢查人員執行檢查之方式及採證規定。
二、於執行檢查時,為保全證據及維護藥商權益,參照行政罰法第八章、
    藥事法第七十一條及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相關規定,爰明定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得就藥商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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