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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牙體技術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 ,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 ,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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