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生產事業申請購買廠地、廠房得予優先核定。 一、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者。 二、引進新技術、新方法而能提高技術水準者。 三、海外留學生或華僑回國創辦者。 四、原經輔導創業有案,業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