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左列各款生產事業申請購買廠地、廠房得予優先核定。
  一、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者。
  二、引進新技術、新方法而能提高技術水準者。
  三、海外留學生或華僑回國創辦者。
  四、原經輔導創業有案,業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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