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
    進行複審作業。
二、通過複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辦理後續程序。
三、複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
          1.本院得遴聘藏品徵集審查委員三十人以上,聘期三年,期滿
            得續聘之。
          2.藏品徵集審查委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美術考古、歷史、國學、版本
              圖籍、古文物或藝術品等相關科系教授或副教授,或國內
              外學術機構、博物館等相關研究部門研究人員,並對本院
              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2)社會知名從事古文物或藝術品研究或評鑑之專家,並對本
              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3.由本院院長自本院外聘之「藏品徵集審查委員會」遴選具此
            品類專長之四至七人擔任複審委員。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
            產生。
    (二)審查原則:複審以就實物或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複
          審委員於「複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複審評審書應
          含本院典藏單位提供之圖文。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贊成為通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