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申請圖像授權者,應於圖版旁或適當位置載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
宮博物院」藏品等字樣;製成品完成後二個月內,應依約繳交樣品或產品
圖檔二份供本院備查。
申請出版授權利用者,應於版權頁上載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授權監製」或
依雙方議定之著作權歸屬方式登載標示;出版後二個月內,應依授權印製
各類出版品契約書繳交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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