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
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
    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俾使其得參與之範圍明確,及確
    保案件審議之公正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