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 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 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俾使其得參與之範圍明確,及確 保案件審議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