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
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二項規
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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