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 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二項規 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